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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17 信息来源: 政协 字号:【

编者按: 

福州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以来,市政协党组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先后研究制定或修订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加大对建章立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帮助委员加强学习,不断提升履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从今日起开辟“规章制度”专栏,陆续推送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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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7月10日福州市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福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共福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协商议政、履职建言,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民主协商,求同存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任期内需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推选的主席团主持。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市政协的重大工作部署、任务,通过有关决议。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推举报告人;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之前(除特殊情况外),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有关事项。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闭幕大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市政协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以政协党组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如实报送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申请大会发言。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工作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按界别分成若干小组。界别人数较少的可联合编组,人数较多的可编为若干小组。每组设召集人,负责主持小组会议。分组原则和召集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议秘书处的安排,可视情况召开委员小组联组会议,联组会议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由大会执行主席指定或从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福州新区管委会领导同志,福州警备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市级老领导,福州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出席开幕大会和闭幕大会。会议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列席。邀请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由主席会议决定。 

  会议安排大会发言时,邀请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到会听取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基层群众代表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大会、闭幕大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请假及出席会议情况记入委员个人履职档案。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选举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选举。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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