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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办理与督办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0 信息来源: 市政协 字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办理与督办暂行办法

(政协第十二届福州市委员会

第三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提案办理实效,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重点提案遴选、办理与督办,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在立案提案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遴选并经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由市政府领导领办、市政协领导督办的提案;重点提案的遴选、办理与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重点提案的遴选、办理与督办工作;市政协办公厅、调研室、各专门委员会依职能分工参与重点提案的遴选、办理与督办的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提案的交办与办理督查;各承办单位负责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与办理反馈。

第四条 重点提案遴选

一、遴选标准

重点提案必须格式规范、内容符合下列要求:

  1、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2、反映情况客观真实,分析问题全面深刻,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既有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又有较强的现实性、可行性。

二、遴选比例

重点提案按本年度立案提案总数2%左右的比例遴选,在重点提案总量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参加单位的集体提案原则上不少于40%

三、遴选程序

(一)推荐。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两个月内,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参加单位应按所属委员个人和单位集体提交的立案提案总量5%的比例,向提案委员会推荐报送所属单位《重点提案推荐目录》;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按立案提案5%的比例提出《重点提案推荐目录》,但上述两个《目录》不得重复。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点提案遴选标准,对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参加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重点提案推荐目录》,进行综合分析,按应选重点提案一比三的比例进行初选,形成《重点提案初选目录》,提交提案委员会审议。

(三)审议。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重点提案初选目录》和提案全文在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五天前,送达提案委委员审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重点提案初选目录》,按应选重点提案一比二的比例进行优选,形成《重点提案候选目录》。

(四)征询。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重点提案候选目录》和提案全文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征询领办督办领导及市政协相关专委会意见,协商一致后,形成《重点提案建议目录及领办督办领导分工一览表》,报送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将《重点提案建议目录及领办督办领导分工一览表》召开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五天前,送达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审阅;年度重点提案和市政协领导督办分工由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并由市政协办公厅函商市政府办公厅,确定负责领办的市政府领导。

第四条  重点提案办理

一、交办。重点提案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将办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承办单位,并以办理告知单形式,部署安排办理工作。

二、办理。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及建议,制定办理方案,确定承办领导、承办部门,明确办理分工、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要求;承办单位应采取办前协商、办中协商、办后协商等形式,与提案者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认真采纳提案及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建议;重点提案领办督办领导应组织提案委员开展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调研,主持召开专题协商会,听取提案办理情况汇报,督促办理进度,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困难问题,促进提案涉及问题解决,办实重点提案。

三、答复。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答复函件应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查把关、市政府领办领导签发后答复提案者并分送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承办单位答复函内容至少包括提案建议采纳情况、提案涉及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提案办理方法及过程、提案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理由、提案涉及问题不能解决的理由等。答复函件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  重点提案督办

一、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促办理。

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督办分工,协助督办领导跟踪督办重点提案。

三、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市政协督办领导与市政府领办领导协商确定开展督办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督办领导意见,加强与提案者、承办单位的沟通与联络,制定督办方案,具体落实督办重点提案。

四、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市政府领办和市政协督办领导共同参加,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出席;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承办单位应根据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意见,继续深化提案办理,认真落实相关事项。

六、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以《重点提案督办简报》的方式,反映督办情况,并在年底前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报告。

七、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办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应组织跟踪督办。

第六条  在条件许可时,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协提案委应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单位及时跟踪报道重点提案办理的实效。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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