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9年8月12日政协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充分发挥提案作用。
第二章 提案审查主体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福州市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经本届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批准提案审查工作方案,授权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代行提案审查职能。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提案审查标准
第四条 提案依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3个月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福州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和全体会议期间的小组或联组。
(二)以委员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界别召集人、小组组长或参加联组的所有组长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应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三)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围绕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四)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简明扼要。
(五)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和规定的方式提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六)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职责范围, 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六)提案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的;
(十七)超出福州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八)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提案审查程序
第七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终审。
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委员提交的平时提案进行初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审,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终审。
第八条 初审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及提交方式。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案者提交提案应按照福州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相关规定,通过平台提交;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交的提案,应同时提交按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签字签章的纸质提案。
(二)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三)对提案是否公开进行核查,对提案者注明公开的提案有异议的提出具体意见。
(四)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最先提交的一个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五)纸质提案接收、登记后录入福州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原件存档;通过福州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提交的提案,按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
(六)审查提案的内容,视情作必要的文字整理。
(七)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拟立案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等;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相应理由及处理建议。
(八)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提案,提出并案意见。
(九)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及提案者意向,与提案拟承办单位协商立案及主办、会办或分办等事项。对一个部门办理为主、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应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确定分办单位。
第九条 复审
初审后的大会提案,根据提案分类交由对应分工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委员复审。
(一)视情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听取意见。
(二)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
(三)对提案是否公开提出明确意见。
(四)对提案是否并案,视情与提案者沟通协商,提出明确意见。
(五)对拟立案的提案,审查承办单位确定是否准确等,对承办单位有异议的,提出明确意见。
(六)将复审意见反馈大会秘书处提案组。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交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疑难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复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
第五章 提案交办
第十二条 提案的预交办和调整。
(一)预交办:将终审后的大会提案送交提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进行核对,对提案审查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具体调整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交办意见。
(二)调整:与提出异议的承办单位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由提案委员会确认后调整;意见不一致的,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查室与相关承办单位协调一致后调整。
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按照相关规定送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的正式交办和处理。立案提案按程序正式交办。对并案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承办单位需同时答复全部第一提案者。提案合并情况应书面告知提案者。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视情分别处理。对不宜作为提案提出,但有参考价值的,以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对不需要作出任何处理的,应退回提案者;对超越本市事权且有参考价值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给住榕省政协委员作提案选题或素材参考。不予立案的提案,均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遵守保密纪律。在审查过程中尚未立案的提案内容,以及不公开的提案,未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和与审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政协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