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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信息来源: 市政协 字号:【

  榕协[2019]23   

   

   政协福州市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提案 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政协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第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福州市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2019年82日政协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福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小组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新时代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检查和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遴选,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并参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福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三)加强与县(市、区) 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有关程序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提案工作是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征集本委委员的提案;指导所联系的界别和本委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材料,认真撰写、整理提案,把好提案质量关。

      (二)委员提案反映的重点问题应纳入专委会的调研课题,调研、视察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可转化为提案。

      (三)协助遴选重点提案,开展重点提案督办活动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须体现所有联名委员的真实意图,避免随意联名;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市政协各界别、委员小组,可以本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政府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全市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并通过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六)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职责范围, 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六)提案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反映情况事实不清的;

      (十七)超出福州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八)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厅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福州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落实提案建议,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把办理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接受民主监督、改进部门工作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承担办理任务,把办理提案与推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程序,统筹协调,保证质量;应当在交办后五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个别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格式行文,由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交办有异议的,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提案委员会再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四)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电子文档上传至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

      (五)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助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二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六)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予以重视,并重新研究和答复。

      (八)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九)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成效,认真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自查落实、注重实效、解决问题,切实把承诺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五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重点提案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由市领导负责督办,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在市领导的主持下,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重点提案督办结果应当向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和《市政协简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推动办理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市政协在每届任期内,一般应组织一次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通常安排在届末举办。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同时在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进行答复;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形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对提案工作兢兢业业,熟悉提案工作业务,为提案工作服务热情周到;

  )连续从事提案服务、承办工作两年以上,工作成效明显

      第三十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工作者由市政协提案委商市政府办公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初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请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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