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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名买房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2-11-24 信息来源: 市政协 字号:【

  日前,崔某与开发商甲签订《福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涉案房屋预告登记在崔某名下。此前,徐某向开发商转账支付了购房定金,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个人借款凭证、房款收据、契税、物业费收据等材料原件均由徐某持有。徐某每月按照贷款数额向崔某的贷款账户转账。 

  

  徐某与崔某的通话录音中,崔某对徐某借其名买房的事实表示认可。后因徐某与崔某产生矛盾,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开发商直接将产权证办理到徐某名下。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契税等相关款项实际上由徐某支付。通过购买房屋的最初意思表示、首期房款的支付等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徐某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但涉案房屋登记在崔某名下,徐某只是对房屋享有债权而不是物权,故对徐某要求甲开发商直接将产权证办理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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