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4月17日政协第九届福州市委员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8日福州市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7日福州市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中共福州市委的领导和福建省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建设创新开放绿色幸福的现代化城市,为完成祖国统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福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福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福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委托主席会议主持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2、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规定的任务;
3、执行全国委员会所作出的全国性决议、福建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以及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协商决定下届福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福州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7、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福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8、决定福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9、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10、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11、在非常情况下决定福州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及福建省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以及福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沟通,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参加委员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向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一周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福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2、审议福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3、协商讨论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依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听取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议提交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5、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出访报告、协商计划、工作方案和其他报告;
6、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及机关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福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福州市省政协委员小组成员,各县(市)区政协主席、市政协委员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必要时,邀请中共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以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县(市)区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学习讲座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会,加强学习,通报政情。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的文件,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福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编发政协信息或会议纪要。 常务委员协商讨论、建言献策的情况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