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2017年7月3日政协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渠道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会发言工作,推进市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的主体包括: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及全体委员。
第三条 大会发言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议政建言。
第四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全体委员,要着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政协成立大会发言组作为大会发言的工作机构,在主席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大会发言组设组长1名,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担任;设副组长3名,分别由市政协秘书长、市政协分管办公厅秘书处的副秘书长和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六条
稿件遴选小组由市政协机关各委办室负责人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大会发言稿件的审查、遴选工作。
事务协调小组由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和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在副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大会发言日常协调事务(教科文卫体委办公室)和党政领导出席大会发言相关事务(办公厅秘书处)。
第七条
(一)起草大会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并发布征集大会发言稿件的通知。
(三)协调召开大会发言筹备会、试讲会等相关工作会议。
(四)征集大会发言稿件,并经审查后汇编成册。
(五)遴选大会口头发言,提出大会口头发言的初步人选名单、建议人选名单,落实发言人。
(六)收集大会口头发言PPT课件,做好PPT课件的编辑、播放等相关工作。
(七)与市政协有关委办室配合,跟踪大会发言成果转化工作。
(八)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大会发言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防失密泄密。发言稿件中如有敏感和涉密内容,要及时与提交发言稿件的市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召集人、委员及有关部门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处理,并报告主席办公会议。
第九条 未经批准,大会发言组成员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件内容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
第三章 大会发言的部署与征集
第十条 大会发言组一般应在每年4月左右召开筹备会,对大会发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一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政协委员应及早谋划、准备大会发言工作,可将大会发言与年初确定的调研、协商、撰写提案等工作安排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
(三)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若干名委员联名方式提出;三名以上同一界别委员联名,并经所属界别召集人同意,可以该界别名义提出。
第十三条 对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发言稿件提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发言稿件内容不涉密不泄密。
(二)发言内容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口头发言宜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力求语言生动、有感染力。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委员提出的大会发言,本人应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协参加单位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四)发言稿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口头发言稿件根据发言时间相应调整字数。
第十四条 申请大会发言的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政协委员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大会发言组提交完整的大会发言稿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确有新的大会发言稿件需要提交的,经大会发言组同意,可以在9月底前向大会发言组补充报送。
鼓励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和政协委员提早提交稿件和提交多篇稿件。
第十五条 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以及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大会发言稿件时,应同时提出大会发言宣读人。
第四章 大会发言的遴选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分为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列入大会发言的均以书面形式印发与会人员参阅。
每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安排一次大会口头发言。常委会议视情可安排口头发言。
为提高大会口头发言效率,市政协全体会议一般安排10位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或个人作大会口头发言,每位委员发言时间8分钟左右,整场大会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经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增加大会口头发言人数,但增加人数一般不超过上述人员基数的30%。
第十七条 大会发言审查、遴选应坚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原则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依法维护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委员发表各种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委员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
对未列入大会发言的来稿视不同情况处理,一般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并及时告知来稿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大会口头发言由大会发言组按照“质量第一、党派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遴选产生。
每次全体会议期间,原则上安排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作一次口头发言。
第二十条 大会口头发言遴选程序:
(一)大会发言组收到大会发言稿件后,由稿件遴选小组集中阅稿,提出初审意见。
(二)经大会发言组集体研究,按照口头发言人数与初选发言人数1:1.5的比例,提出口头发言初步人选。
(三)召开大会发言试讲会,安排口头发言初步人选进行试讲。
(四)根据口头发言初步人选试讲情况,结合试讲会上参会各方的意见建议,经大会发言组集体研究,提出口头发言建议人选,报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口头发言人选后,由大会发言组及时将审议结果通知相关市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召集人和政协委员。同时针对选定的口头发言稿件及其PPT课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口头发言单位和个人,督促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 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处理:
(一)由市政协调研室于全体会议结束后,摘抄形成《市政协大会发言专报》,经大会发言组集体研究,并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
(二)由发言单位和个人自行转化为提案,并报大会发言组。
(三)由发言单位和个人自行转化为社情民意信息,并报大会发言组。
(四)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征得发言单位和个人同意,并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列为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商议题。
(五)经大会发言组、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审查把关后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二十二条 每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大会发言组事务协调小组应及时沟通、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听取大会口头发言的情况;全体会议结束后,应持续跟进了解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协大会发言专报》上的批示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情况。
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大会发言,由大会发言组向市政协提案委和调研室通报,并由提案委、调研室分别负责跟踪党政领导批示、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及时将成果转化情况反馈大会发言组。列为专门委员会协商议题的大会发言,由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成果转化情况,并及时反馈大会发言组。大会发言组应在每年布置大会发言工作时,对上一年大会发言工作总结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大会发言主要指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政协常委会议大会发言由常委会议议题调研组根据议题有关情况,提请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大会发言的指导思想、遴选原则和成果转化应遵照本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