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7年4月27日政协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第四条
一、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二、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三、提案者提出提案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四、市政协通过邀请市有关部门领导通报工作情况、举办委员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方式,帮助提案者搭建知情明政平台。
五、提案委员会广泛征求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广大市民意见,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改善征集提案线索,帮助提案者选准题、选好题。
六、提案委员会召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进行交流协商。
七、提案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向委员发放《提案选题参考》,加强对委员撰写提案的指导。
第五条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过程抽调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立案提案及提案的承办单位。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二、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进一步与提案者和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对立案和不立案的提案作出复审立案意见,并向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复审立案情况。
三、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和建议”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六条
一、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协商,遴选部分提案作为重要提案摘报报送市领导阅批。
二、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从立案的提案中分别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重点提案。
三、重点提案领办、督办领导分工分别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征询意见。
四、重点提案报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厅函商市政府办公厅。
五、重点提案列入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报市委常委会研究。
六、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政府督查室将办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承办单位,部署安排办理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厅下发督办通知,部署安排督办工作。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第七条 提案交办。
一、已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主要内容和部门职责,参考提案者意见,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二、建立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共同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开展提案交办工作,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
三、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存有异议的,在收到交办提案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市政协提案工作平台提出调整意见和调整理由,由提案委员会决定是否调整,必要时商市政府督查室后决定。
四、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商有关方面交办。
第八条 提案经办。
一、承办单位根据收到提案的情况,及时进行梳理分析,结合部门工作,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健全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
二、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办理方案和方式与提案者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认真采纳提案及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建议。
三、提案者对提案复文或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进行二次协商和办理。
第九条 提案督办。
一、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应召开督办工作协调会,形成督办调研方案,明确督办内容及承办单位的职责任务。
三、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或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根据提案内容或工作需要,由市政协督办领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重点提案办理进行到一定阶段,市政协督办领导可按照分工商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
四、市政府领办领导和市政协督办领导共同召集提案办理协商会,听取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困难问题,促进提案涉及问题解决,办实重点提案。
五、提案委员会年底汇总当年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向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报告。选择若干重点提案主办单位向政协常委会议报告重点提案办理情况。
六、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提案,不断创新提办督三方沟通协商机制,加大沟通督促力度。采取“一周一案”、“提案者点题协商”等专题督办方式,由政协分管领导带领提案者深入提案办理现场,与承办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共商提案办理措施,为提办双方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在协商中促进提案质量提升和办理实效增强。
第四章 办理后协商
第十条
一、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
二、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提案承办单位或部分已办复提案(含往年提案),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方式的走访活动。
三、跟踪督查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视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四、有序推进提案与办理复文网上同步公开。
第十一条
一、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应向提案者及时反馈。承办单位要认真采纳提案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
二、市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督促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意见,聚集提案建议的主要内容,继续深化提案办理,认真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办理实效。
三、市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重要提案摘报、政协信息等作出批示的,提案承办单位应重点办理落实并反馈。
四、提案者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之后1个月内,通过市政协提案工作平台反馈办理意见。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者反馈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
五、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