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8年4月17日政协第九届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8日政协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福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参照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2015年6月17日)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2015年9月22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订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福州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根据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确定部署的任务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九条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谐,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榕籍华侨的交往联系,广泛凝聚各方的力量,助力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
第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和委员履职管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届中变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兼职副主任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其中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按政协提案条例办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调整或增补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政协福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赴各地调研时注意吸收当地的省市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报经秘书长提请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福州市委员会或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上级政协和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涉及市和县(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厉行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政协福州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