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3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十三届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荟萃的优势,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贡献。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在政协福州市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厅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国家及我省、我市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有关重要文件,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协商座谈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委会议,委员还应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市政协参加单位、小组、专委会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应邀参加市政协调研报告、协商报告及建议案等文件的起草修改。
第十二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县(市)区委员小组活动。市政协设若干县(市)区委员小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县(市)区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委员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市政协各专委会到县(市)区开展履职活动时,应邀请当地相关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港澳地区的市政协委员还应当为祖国统一大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市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委员服务与管理平台及手机APP等履职服务平台,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加强互动沟通。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提高参与率。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市直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市政协副主席分管专委会、联系相应界别及市政协参加单位,专委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市政协定期向福州地区以外委员和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委员应及时向所在专委会提供工作单位、个人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各专委会和委员工作室应及时更新委员信息,确保委员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和培训制度,每位委员届内应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的履职学习或专题学习,新任委员还应参加初任培训。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运用“福州市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平台”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委会议和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考察、调研、协商,及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活动情况,定期反馈给委员本人,并通报其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在换届时将委员履职情况汇总和综合分析后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作为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教育引导委员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准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拆迁征地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严禁参会期间和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等。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应尽的义务。委员、常委应积极参加会议,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
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应提前五天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全体会议期间请假,半天以内的向所在小组召集人请假,半天以上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经由大会秘书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应提前两天向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常委会议期间请假,应经由小组召集人报秘书长批准。
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的,应提前两天向专委会请假,说明原因,并经专委会主任批准。
受邀但不能参加市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提前两天向会议承办部门请假,说明原因,并经承办部门领导批准。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的,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员工作室书面说明情况,由委员工作室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批。
既不到会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二十六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七条 严格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每年向所在专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的制度,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述职的制度。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视情予以提醒、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室予以书面提醒:
(一)委员届内一次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或两次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常委届内一次无故全程缺席常委会议或一年内两次请假全程不参加常委会议的;
(三)委员届内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
(四)委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任何履职活动或不提交任何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协委员工作室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协分管领导约谈:
(一)委员届内两次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或三次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二)常委届内三次无故全程缺席常委会议或一年内三次请假全程不参加常委会议的;
(三)委员届内累计五次无故缺席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
(四)委员无正当理由届内累计两年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任何履职活动或不提交任何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的。
对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委员,经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主席会议依据情节严重提出警告处分建议,或向市委有关部门提出责令其辞去政协委员、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建议,经有关程序,由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适时出台委员处分相关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严格委员违纪违法处理。委员涉嫌违纪违法,被执纪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席会议依程序作出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并通知委员本人;经执纪执法机关认定无违纪违法事实的,由主席会议依程序作出恢复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并通知委员本人。
委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立案审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或决定的,由常委会议依程序作出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福州市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通过的《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同时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