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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09 信息来源: 政协 字号:【

1998年4月17日政协第九届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328日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常委会第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委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务,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处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由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福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人员; 

    2、召集并主持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下届政协福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委托主席会议主持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3、组织实施《政协章程》中对政协地方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事项; 

    4、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执行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6、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7、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8、决定政协福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9、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的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决议及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做出的全省性的决议;认真执行政协福州市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沟通广交朋友,凝心聚力助推发展。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一周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学习工作 

2、审议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对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依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听取中共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议提交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5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和其他报告;审议建议案和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6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7对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提交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8、协调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9、指导县(市)区政协工作 

    10、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它事项,协商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中共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邀请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市政协机关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在福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各县(市)区政协主席、市政协委员代表、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采取大会发言集中协商讨论,也可分组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县(市)区政协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常务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会后通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举行常委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会,加强学习,通报政情。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即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福州市委员会、政协福州市委员会办公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常委协商讨论、建言献策的情况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1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则》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