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搞活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9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决策。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市也逐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业。据我们对市辖的7个县(市)区12个乡镇,18个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从统计数字来看,860526户农户中有125024户农户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占总农户的14.53%,涉及流转的土地面积192204.58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167465亩)的11.58%。其中主要以农户间自发流转、转包形式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77.36%,流转给工商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约占总流转面积的15.5%和0.91%。流转期限相对较短,大都在10年以内,其中1-5年的占总流转面积的65%;5-10年的占17.2%;10-30年的占17.2%。流转形式主要以村集体将原农户承包的耕地集中后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企业,收取流转租金再向转包农户兑现转包租金,村集体收取租金差价用于村公益事业及农田建设等。还有少量的承包地由农户牵头;组织土地流转,但流转的期限都很短,一般都只有一两年。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比较小,形式单一,流转的期限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管理。
自发流转是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流转双方大部分是口头协议,讲好价钱交钱后就可以种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及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使少数有书面合同,也不完善不具体,也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由于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明确,经常因拖欠租金等现象而发生纠纷。
此外,土地流转中不尊重农户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克扣截留农户的流转收益;明里“反租”暗里“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不少农民也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没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因而不愿意将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或是签订长期流转合同。
由于缺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有效的引导管理,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流转盲目无序,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中短期行为普遍,新的接包者因为没有长期承包的保障,往往粗耕粗放,易造成掠夺式经营。
2、缺乏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土地流转的价值缺乏参照,有失公正、合理。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估价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由于缺乏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使土地流转的价值缺乏参照,而农民对耕地价格基于知识、能力、信息等方面的原因,心中无数,造成不同地方的土地流转收益差别大,因差价之大,难以形成公平稳定的流转秩序,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3、土地流转缺少中介服务性机构,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缺少土地流转的平台。
目前,我市几乎没有一个乡镇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且流转中介组织也未建立健全。由于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有的村虽然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但也只是几个农民牵头,在实际运转中困难重重。这些组织对流转土地的程序了解不多,对流转供求情况不明,流转双方信息不畅通,造成有的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理想的出让者,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步伐和进程。
4、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需要大规模的货币投入,现行的金融体制制约了土地流转对融资的需求。
目前农村信贷限制较多,贷款品种单一,约束了土地流转和多样性经营对金融的现实需求,使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无法进一步扩大。
三、推进我市土地规模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夯实“三农”发展基础,扩大内需增长空间。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是新形势下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新举措,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家庭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加快小城镇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完善政策法规,规范和促进土地流转。
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转变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地方政府要增强法制观念,可根据当地情况,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土地依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者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或阻碍农户合理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应由承包方所得的流转收益,不断规范和促进土地流转。
2、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加强引导和示范。
农业只有走规模和特色之路,才有效益。规模经营,只有引进和培育有实力、有管理经验、有市场的龙头企业,才能整合各种资源,发挥规模优势。土地的相对集中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土地流转是土地集中的基础。要做到分散的土地集中到龙头企业,必须有引导和示范,让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实实在在的好处,进而积极主动参与土地流转。
3、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组织,妥善解决土地流转纠纷。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政府要依法抓紧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体系,及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要拟定标准合同文本,规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违约处理等细节。在合同设计上,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增强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同时便于履行,使农民对权利义务心中有数,避免出现由于合同不规范而使农民遭受经济损失。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土地流转的公平性。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估价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机构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性就不可能通过市场表现出来。只有建立有资质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以基准价格作为土地流转的参照依据,来确定具体地块的标准价格。只要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才能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
5、搭建市场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解决土地供求矛盾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向市场,逐步使土地走向专业大户、经营能手等经营者集中,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提高土地流转的综合效益,必须尽快完善服务体系,积极组建和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引导、组织、服务作用,保障双方利益。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或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发布供需信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事宜,对双方将要签订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进行介绍,合同签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资料的档案工作。
6、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解决资金缺口,推动规模经营。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在贷款数量、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对金融的要求,农村和农业的发展面临资金瓶颈的制约。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必须进行金融服务创新,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贷款,使农村土地资源与金融资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内在联系。同时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要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规模农业的发展特点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有效满足农村经营者对金融的需求。只有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抵押和流转才有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