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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和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5-14来源:字体:【】【】【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大步推进,大量的农村土地先后被征用,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各地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因素,一些地方征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征地操作不透明等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表现,相关的反映投诉也并不少见。现就如何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几点建议。
    一、定期开展征地政策落实情况清理和督察。
    为了确保征地安置补偿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各种坑农、伤农和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会同国土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信访等部门定期开展征地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清理和督察。专项清理督察可采取自查、整改、抽查三个阶段进行。首先要求各地严格按征地相关政策对每一宗征地费用、补偿是否兑现到村,兑现到人等等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纠,最后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抽查验收组进行抽查。抽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检相关资料,发放测评表、召开村民座谈会,随机走访村民以及根据村民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当面核实等多种形式。要通过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要结合定期开展清理督察,推进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机制的建立,积极促进征地政策的落实。
    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人和事的舆论监督
    查纠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这几年纪检监察和国土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还不同程度地表现,村民上访,重复上访投诉有时还很强烈。为了有效遏制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应分别开辟维权监督台,并设立维护投诉热线电话,投诉信箱,配专人受理和办理。凡投诉反映强烈和经调查属实又迟迟不整纠的典型的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应适时通过维权监督台进行曝光,以引起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并组织力量加紧查办。另外,对相关部门已组织查处的典型的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也应选择若干进行曝光。要通过媒体曝光让违规违纪的人脸面无光,心里发慌,使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和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但可以及时了解民意社情,也是发现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线索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都应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根据信访情况定期开展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对重点和重复信访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批办、亲自接访、亲自检查、亲自督促直至包案督办,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促进各种合理诉求问题的解决。
    四、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重点公开包括征地补偿费发放在内的相关政府信息
    近年以来尽管党和政府反复要求并强调在开展征地工作中要阳光作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种种因素一些地方在征地政策、补偿标准,土地丈量及各种补偿、补偿费的发放等环节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导致干部群众矛盾激化。为此各有关乡镇政府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还要重点全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在内的政府信息,自觉接受广大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应坚决不予批准征地
    将农用地征为国有土地,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实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的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资金到位,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凡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应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六、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从严控制征地规模,健全完善征地补偿方式,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坚持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审查的重要内容;二是应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与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完善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安居、社保的法律政策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逐步实现同一区域依法征收的土地同地同价。大力推进征地补偿纠纷协调裁决机制建设,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出台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确保征地程序的严格履行和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三是应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征地程序,推进土地产权制度等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并对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公告、听证程序和发生纠纷的协调裁决程序和监管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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