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基本养老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5-14来源:字体:【大】【中】【小】
目前我市农村绝大部分农民人口都是采取家庭养老方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独生子女制度的倡导,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建立与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状和问题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市65岁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1%,其中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据相当大的部分。可见我市农村的老龄化水平并不低,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开始凸显。
1、农村土地养老功能趋于弱化。土地是农民最信赖的衣食来源。长期以来,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采取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拥有的土地量在不断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市闽侯县人均耕地面积0.91亩,罗源县0.88亩,平潭县仅0.38亩,而晋安北峰山区也只有0.2亩多。全市耕地总面积约196.35万亩,人均耕地面积约为0.29亩,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的警戒线(最低不能少于0.8亩)。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的天生弱质产业性质以及劳动生产率的偏低,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仍然很大,致使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在不断弱化,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求。
2、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减弱。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使得农村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除去“出洋”、“出海”外(如福清市、长乐市等),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进城打工者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像永泰、罗源、闽清等县的一些农村山区里,有的子女给老人的年生活费用仅几百元,年老体衰或身体有疾的老人生活相当贫困。
3、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形式有五保户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我市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4.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多数老年人的创收能力毕竟有限,同时储蓄的低利率和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储蓄养老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现行农村基本养老制度
1、缴费制度中积极体现市政府的职责。按公共财政需求,采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负担的办法,在农村逐步建立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能保证基本养老生活需要为原则,计算出每人每年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个人承担50%,市、县(区、市)和村集体共同承担50%。经济条件基础较好的如福清、长乐、晋安、马尾等县(市区)个人可酌情提高缴纳比例;经济条件较差的如永泰、罗源、闽清、平潭等县,市、县两级地方财政可酌情负担更大的缴纳比例。
2、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情和农民实际收水平,永泰、罗源、平潭、闽清县的农民年满65周岁以后每年领取养老金,达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保障金水平;福清、长乐、晋安、马尾等县(市、区)逐步达到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金水平。
3、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经费保障新机制。以往要求,县(市)成立的事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但目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多属自收自支单位,所需经费主要来自基金管理费提取和和基金运营,这样不利于基金的安全管理和有效运作。可适时将农保机构改为全额财政拔款,不再提取管理费,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探索多种农村养老模式
1、依靠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养老。如让65周岁或以上的老人以参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的形式,按年领取养老金,逐步实现广大农民的老有所养,在农村分区域建设供养所或老人院,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实行集中供养,由子女缴纳一定的费用,民政部门将相关资金和社会救助的物资钱财捆绑使用,让农村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
2、尝试建立农民的个人养老账户。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与农民共同负担养老基金的缴纳,交缴标准相应提高,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地方进行尝试。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加以解决。
3、加快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尽快出台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大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提高福利待遇,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充分调动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
4、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鼓励建立多渠道、高投入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险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在养老方面的投入,有关部门应放宽对家庭投保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来鼓励农民参与商业保险。
5、加快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要建立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二是认真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制止子女不孝和虐待老人现象。三是将民政部门的大病救助政策和合作医疗政策进行有机的整合与捆绑,提高报销比例或者免除自费部分,使农村的贫困老人得了大病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住院治疗。四是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为农村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取药、住院提供方便农村老年人的各种救助体系。
6、加强农村道德宣传和教育。新农村建设的展开,把孝敬老人、尊崇老人、赡养老人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老年协会、妇联、残联等组织要树立典型,倡导“百善孝为先”的传统民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