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是保育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在改善物质能量流向,理顺生态系统内各要素关系,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生态补偿机制既是连接经济发展与生态保育的纽带,也是解决相邻区域之间以及更高层次上生态保育问题的关键。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不仅仅是一项协调区域发展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手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流域上下游、生态公益林、矿山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已有较多的研究案例和试点,而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则还比较薄弱,必须弓l起足够的重视。
一、福州市饮用水源的现状
福州市饮用水源有:西区水厂、北区水厂、义序水厂、马尾水厂、东南区水厂、南区水厂、城门水厂等7个城市自来水厂,其中5个地表水集中饮用水源地分布在闽江,1个在白眉水库,东区水厂水源地为敖江第二水源,设计日供水量合计145万吨。目前,闽江、敖江福州段各断面水质均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8%以上。
福州西区水厂El供水60万吨,占福州市总供水量的2/3。据调查在西区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还居住着国光村的20多户300每天有大量的生活污水直排到水源地。水源地保护区内原有十几家非法采砂企业,虽已经看不到其作业,但有几家企业的采砂设备并未拆除,随时可以开工;原计划去年9月左右可将上游水源保护区养猪场搬迁,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未搬迁,包括相邻的上街镇的一些养猪场在内的十几家养猪场排放的大量黑臭的污水正通过一条河沟源源不断地流向闽江,流向几公里外的水厂取水口。据了解,其它各水厂饮用水源也存在着和西区水厂相类似的状况。
二、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依据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经济资源,更是战略资源。2 0 06年1 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在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浙江已制定了《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对补偿对象、补偿区域、补偿办法,都做了明文规定。
环境是公共物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是环境公害,污染者和破坏者不但要为污染和破坏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同样,环境受益者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为此付出努力的地区和人民提供适当的补偿。因此,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也应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对于因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后而必须搬迁的居民,或为了保护饮用水源而关闭的畜禽养殖户,都是受损失者;而从该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的使用者都是受益者。按照上述原则,受益者就应该对受损失者给予补偿。这样做,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其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关于建立福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1、提高认识,保证区域生态安全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保证区域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区域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育生态环境客观现实需要,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因此,要站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树立新的环境资源价值观,通过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来保证区域的生态安全。
2、统筹兼顾,改革现有的供水体制
各级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采取措施,逐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从根本上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促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因此,建议改革现有的供水体制,适当提高水库对外售水价格,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库区群众发展基金,返哺库区群众。如从水库饮用水源每立方米供水中提取0.05元,每年提取的资金一部分可用于库区的饮用水源保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另一部分可用于扶持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农村造血功能。
3、资金扶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建议市政府在进行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时,每年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源的保护,专门用于建设库区内的各种生态保护的基础设施,并对在库区推广清洁能源和循环经济的生产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建立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综合运用的饮用水源长效保护机制,才能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