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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还人行道于行人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07-06-21 信息来源: 字体:【】【】【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聚集,我市交通日趋紧张,虽然历届政府都把交通设施作为城市建设重点来抓,但是仍然跟不上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人行道管理不规范,不仅妨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还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影响了省会城市的良好形象,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人行道上人车混行。自从我市将部分路段非机动车道撤并为机动车道后,直接导致这些非机动车无路可行,非机动车只能“越位"到人行道上。而在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部分机动车主(摩托车)、非机动车主(主要是电动车和部分自行车)由于不良的交通习惯,违反交规在人行道上骑行,对过往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部分道路一旦出现拥堵,相当数量的摩托车、电动车混行在人行道上,极易造成刮擦事故,给原本繁忙的交通堵上填堵。
     2、部分人行道被占为泊车位。出于安放车辆、解决部分失业下岗人员就业的目的,市区部分路段的人行道被划为道路临时泊车位拍卖后经营,由此产生挤占人行道、压坏人行道路面等的问题,既影响了市容市貌又造成损失。另外一些市民为了少交停车费,把人行道作为乱停乱放的最佳地点专门寻找没有划为停车场的路段停放,人行道成了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停车场。
     3、占道经营、乞讨现象依然存在。林立的报亭、广告牌、流动的小商小贩侵占人行道,还有一些固定门店,为招揽生意,把人行道当成堆积货物的地方,占道经营,特别是在人流量较大的车站、繁华市区等游商小贩挤占路面买卖的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东街口等部分闹市区的职业乞讨人员占道沿街行乞的现象依旧存在,占街表演杂技、横躺街头、在入行道上写板书等等行为在有损城市形象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路面拥堵并带来了治安隐患。
     4、人行道的分布和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路段没有设置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过窄,过往行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相当一部分人行道上未设置盲道,部分盲道标识不清或被挤占,严重影响盲人的出行。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还人行道予行人,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方便市民出行,构建和谐的城市交通,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恢复菲机动车道。在现有五四路、五一路等地段原本恢复被撤并的非机动车道基础上,逐步恢复其他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行驶权。在今后道路拓宽及改造时,尽量避免实施将非机动车分流到人行道上的方案,如有确实需要分流的路段需召开听证会论证通过,并确保方案对人行道上行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2、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电动车管理的办法。加大宣传教育和处罚力度,避免市民以“法不责众”的心态与政府溥弈。其次,完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管理办法,严格禁止超标的电动车(电动摩托车)上路和销售,打击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增加这些车辆和使用者的违法成本,并对车主加大交通安全教育。最后,完善相应法规,明确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
    3、对市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泊点进行必要的整改。逐步取消在人行 道上的临时停泊点,还路于民。鼓励沿街社区、企事业单位逐步开辟出单独的空置场地设置为临时停泊点,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并以原有方式进行招标和管理,让这些占用人行道的临时泊车点逐步淡出人行道。
    4、加大对路边店铺和游商的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对沿街乞讨人员及时清理。
    5、加大交通执法力度。对违反交通规则,不按道路管理条例在人行道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加大适当的处罚力度并进行批评教育。
    6、在加大城市路网建设的同时,注重人行道的合理设置,加大盲道的铺设和维护,保障视力残障人的合法权益。

 
 福州市公安局文件
 榕公办督[2007]103号
 签发人:夏钢
 (办理结果:A]
 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07108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吴茗委员:
    您提出《关于还人行道于行人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恢复市区非机动车道的建议。非机动车与行人在 同一平面通行,影响行人正常行走,存在着交通隐患。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研究,决定逐步恢复人行道为行人专用道。目前,五四路、五一路和古田路已经恢复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了明显的交通标志牌和交通标线,部分容易引发交通拥堵的地段暂时保留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我局交巡警支队将逐步恢复非机动车道,切实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权。
    二、关于对市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泊点进行整改的建议。
   《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规定: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的盲道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我局交巡警支队根据规定已设置了37 44个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有效地环解了市民停车难、通行难问题。今后根据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我局还将对市区道路停车位进行相应调整,尽可能为福州市民出行服务。同时,我局建议市政府尽快将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招标和管理,所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用于城市道路建设,专款专用。
    三、关于整治人行道上人车混行的建议。因我市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常用栏杆隔离,有部分摩托车要进入机动车道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而有部分骑车人为贪图方便,就驾驶上人行道,违反车辆按道行驶的规定。针对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下一阶段将作为整治重点进行整治。
    四、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电动车管理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一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我省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因此我市电动自行车报牌仍继续按照2003年6月1日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通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对2003年6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手续齐全的准予上牌,2003年6月1日后购买的不予上牌。至于以后是否还允许报牌及如何管理要待省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执行。    。
    2006年,我局开展了针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共查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362578起,其中非机动车234871起,行人127707人,教育劝导813000人次,暂扣自行车(含电动车)8395辆。通过专项整治,对促进交通有序、安全起到了良好作用。
    专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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