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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财产权的情况必须改变我省将清理不符《物权法》的政策

发布时间:2007-05-05来源:福建日报字体:【】【】【
 
    本报讯 10月1日前,不符《物权法》规定的建设行业政策将被清理。省建设厅近日召开的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物权法》电视电话会议指出,首先要修订、完善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一些更为规范的约定,如业主和开发商财产的平等保护等,也可能会涉及公共车位、公共露台,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等纠纷热点问题。

  据介绍,10月1日前还要完成制定出台《物权法》实施的配套制度,如房屋产权登记簿管理办法、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办法、拆迁管理制度、规划变更审批程序规定等及相关示范文本等的配套制度。

  《物权法》10月1日实施,有三分之二的条文涉及建设行业,内容涵括房地产、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建筑业、村镇建设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最为突出。法律专家称,一旦我省的房屋产权预告办法在10月1日出台,根据新《物权法》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样就可有效避免一房两卖的现象。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管是否因为申请人申报材料错误,登记机构都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虽在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保护群众财产权方面还做得不够。比如在制定有关文件、实施日常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时,有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忽视对群众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房屋拆迁、产权登记、物业管理、城建执法、规划许可等方面,由于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等主客观方面原因,存在损害老百姓财产权利的情况。《物权法》实施后,这些情况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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