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政府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以加强外部监督,改进自身工作。为切实发挥监督员作用,建议市委、市政府出台指导性意见,对全市各部门聘请监督员工作加以规范。
一、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监督员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市直单位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监督员的面比较广,根据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2006年11月统计,十届市政协就有102名委员(机关干部)担任42个部门监督员。由于各部门做法很不统一,监督员工作整体上比较松散、混乱,影响监督员的信心和积极性,使群众对其实际作用产生质疑。主要表现在:
(一)监督员名称不规范。有“特邀监督员”、“义务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廉政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等等,不一而足。
(二)监督员产生程序不规范。有的单位由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推荐监督员人选,有的单位直接和监督员本人联系,使监督员游离于所在单位的管理之外,聘请监督员的人数多少不一,素质也参差不齐。
(三)监督员工作运作机制不健全。有的单位出台文件,对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的部门没有建立起监督员运行机制,开展工作比较随意。
(四)监督员作用的发挥相差悬殊。许多单位重视监督员工作,充分让监督员知情,积极组织监督员开展座谈、明察暗访等活动,为监督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并能积极采纳监督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改进自身工作。也有的单位仅仅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座谈会,把监督员当作摆设,聘请监督员流于形式,没有发挥监督员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为切实发挥监督员的作用,确有必要由市委、市政府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对各部门聘请监督员予以规范。
二、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监督员工作的可行性
(一)对监督员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从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来看,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但监督员的组成中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民主党派成员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代表,因此总体上监督员的监督是属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范畴。对监督员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监督员工作的时机比较成熟。目前各单位聘请监督员比较普遍,在发挥监督员作用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的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如市监察局出台了《福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规定》(榕监发[2007]1号)等,市政协也就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人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应邀参加社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榕协[2002]5号),这些都为规范监督员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参考,出台规范监督员工作指导性意见的时机比较成熟。
三、规范监督员工作指导性意见的建议内容
规范监督员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内容建议包括:
(一)建立监督员制度的宗旨和需要聘请监督员的部门范围。
(二)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人员构成,选聘的程序和原则。
(三)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工作纪律。
(四)监督员知情机制,开展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五)监督意见的办理反馈机制。
(六)监督员活动经费和保障措施。
(七)监督员的考核激励机制。
同时,建议:1、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指定专门处室,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聘请监督员工作,督促该文件的落实。2、建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与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相关机构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监督员工作,为我市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