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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法》实施一周年情况的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07-06-12来源:福州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字体:【】【】【

    2007年5月30日,市政协汤森金副主席带领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部分委员视察《公证法》实施一周年情况。委员们现场查看了我市公证处办证大厅,听取了市司法局叶伦腾局长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公证法》的情况介绍,并就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公证法》进行座谈,汤森金副主席做了讲话。
    为提高视察质量,按照汤森金副主席的要求,社法委在5月初就向本委全体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发函,广泛征求有关《公证法》实施八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月10日认真汇总转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视察当日给予专题答复反馈。委员们对此普遍感到满意,认为此次视察准备充分、组织到位,达到了解情况、交流意见和视察督促的目的,切实起到了学习宣传、推动实施《公证法》的作用。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公证法》基本做法
    (一)学习宣传《公证法》,营造实施《公证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公证法》颁布之后,我市即专门举办《公证法》培训班,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和全市公证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在实施之日开展全市性的《公证法》宣传日活动,全市14家公证处在所辖执业区都设立了宣传点,共分发宣传材料近3万份,解答咨询3千多人次,组织近20家新闻媒体对《公证法》学习宣传活动情况作了报道,提高《公证法》知晓率。
   (二)清理、规范与《公证法》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按照《公证法》规定,及时规范出证时间,并在清理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涵盖公证处6项工作的9项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以制度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
   (三)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公证监管工作。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强化公证员的政治信念、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并整肃非公证员办证现象,将7名没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人员调整从事辅助性工作。同时加强公证监管工作,对个别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人情证、关系证、金钱证的公证员给予严厉查处,提高公证员职业道德水准。
   (四)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如先后为金山投资区、江阴投资区、罗源湾开发区等大型投资项目的签约、招投标、土地出让提供公证服务;城乡公证处分别为旧城改造工程和土地、山林、滩涂承包以及计生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机关近几年每年办理近20万件涉外民事公证,积极为侨区民间交往服务。
委员们对我市实施《公证法》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我市贯彻实施《公证法》一周年以来,有力地推进了公证工作的发展。市公证处办证人员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公证办证大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办事程序逐渐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很受群众欢迎;并且克服公证人员紧缺的困难,在仅有83名执业公证员、240多名公证从业人员的情况下,2006年全市办证量达到28万余件,占全省总数61%,出色完成大量的公证工作任务。
    二、《公证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难。调查权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可或缺的权利。《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该规定过于原则,公证员在办证实践中到有关单位去核实证明材料时,经常遭到拒绝,致使已受理的公证难以出证。
  (二)公证争议解决难。《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现实中,群众未形成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公证争议的观念,多是不断到有关的政府部门或人大、政协机关投诉,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
  (三)公证业务受地域影响很大。我市公证处主要是以办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为主,沿海大的公证处每年办证量都能达5—6万件,如福清市公证处2006年办证量达到8万多件。而永泰、闽清等山区公证处由于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少,每年办证量仅在2000件左右,拓展公证业务难度较大。
  (四)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面临难题。按照《公证法》规定要求,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要取消层级,这就意味着市属公证处和区属公证处要合二而一,设置在同一个层级。因为市一级公证处在硬件设施和公证员整体业务水平上都优于区级公证处,许多城市都是设在市一级。但由于区财政对区司法局办公经费拨款不足,区司法局主要依靠公证收费来开展各项工作。如果取消了区公证处,必然严重影响了其办公经费来源,这个问题困扰着我市城区公证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市政协委员关于促进《公证法》实施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一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在坚持公证行为内容真实、程序合法、确保质量的基础上,不断简化办证流程,提高效率,对不同类型的公证采取更加合理的办理期限,缩短公证时间,做到快捷迅速,方便群众。二是以群众是否满意为出发点,继续抓好公证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抓好队伍的廉政、效能和形象建设。公证机关可以考虑与一些合法的中介机构配合,由其为群众提供公证中介服务,以杜绝“二哥”现象。
  (二)积极拓宽公证事项的范围。一是做好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做好《公证法》规定的保全证据、提存等群众需要的事项的公证。二是进一步强化形式公证工作,克服过于强调实体公证、忽视形式公证的习惯性思维,通过完善公证文书,合理解决形式公证与实质公证的矛盾,灵活开展形式公证,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生活的需要;三是加强对网络信息状态公证的探索,针对互联网信息状态公证缺乏的现状,聘请计算机专家担任公证助理,以弥补公证人员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足等,争取在网络信息状态公证方面做出开拓性工作,适应网络化的新形势。
  (三)在贯彻实施中探索和完善《公证法》。
委员们认为《公证法》对公证机关的性质、公证的效力、设立条件和期限方面的规定还有欠缺,如:1、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到底公证机构是国家机构或是民间团体,还是类似于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中介机构?主体性质规定不明确,不利于确定公证机构的职、权、责。2、关于公证的效力。《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经诉讼确认公证书内容有误,公证书是撤销还是失效,还是必须重新公证,公证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责任如何?该规定含义不明确。3、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公证法》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条件之一是“有二名以上公证员”,这一标准过低,不利于公证机构的业务开展和管理监督。4、关于公证的期限。《公证法》第30条规定十五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对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这一期限内。可见《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这些问题希望公证机构在实践不断探索,并通过有关渠道,提出更为科学的立法建议,不断完善《公证法》。
    四、汤森金副主席对公证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要求
    汤森金副主席对我市公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公证工作整齐有序,管理规范。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绝大部分都能得到群众和法律部门的认可,具有权威性。公证机关所收取的公证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在编制上属于事业性质,其管理是按照国家机关管理模式进行,开支要受到国家审计机关审查。收费不等于营利。因此,公证机关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信证明的“准中介”机构,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个执行机构。福州作为省会中心城市、著名侨乡,对公证工作应有更高的要求。2006年全市公证收费5000余万元,占全省收费总数52%,要充分利用这笔经费,提高我市的公证服务水平:
  (一)提高公证队伍整体素质。公证书所具备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决定其制作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水平,因此,要不断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并通过提高公证人员待遇,积极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等,提高公证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大《公证法》宣传力度。目前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可能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难免会引发群众和公证机关的矛盾,这就需要加大对《公证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公证法律法规的认识,避免矛盾激化。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在市区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标语、设立宣传点,为群众答疑解惑,还可以在内部成立专门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并提供解释、咨询的部门,不断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规范运作。公证人员要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范操作,要制作各项公证类型须提供的材料范本,让前来公证的群众一目了然,并分项落实办理时限,提高效率。
  (四)积极推行一城一公证。区级公证部门统一并入市级,有利于整合力量,提高公证职业水平,也有利于公证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于区级司法局因区公证部门并入市级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财政手段进行调节,如每年由市司法局拨付相当数量的公证协助费用等。通过整合资源,不断推动我市公证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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